蘇州太坦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孫嘉燦訴你單位蘇州太坦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爭議一案,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張勞人仲案字(2026)第739號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仲裁裁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委裁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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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孫嘉燦訴你單位蘇州太坦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爭議一案,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張勞人仲案字(2026)第739號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仲裁裁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委裁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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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