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消除監管盲區,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紅線內配套輔助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通知》(蘇建函建〔2022〕4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施工許可制度
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依法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一律不得開工;對擅自開工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二、限期開展自查整改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對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包括施工總承包范圍內已涵蓋但建設初期未辦理施工許可的裝飾裝修工程、幕墻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開展全面自查自糾,重點排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行為。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確保在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手續。逾期未完成整改、未補辦手續的,將依法從嚴處理。
三、強化參建單位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是辦理施工許可的第一責任人,裝飾裝修、幕墻等專業分包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均須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監理單位應當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施工單位發現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應當先停止施工,并與建設單位溝通,明確告知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督促建設單位盡快補辦手續。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施工許可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認真開展自查整改,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我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拒不落實本通知要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張家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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