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楊舍鎮創富大廈南苑東路720號幢F801-2
法定代表人:呂高任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2MA2792W484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蔣興平作為呂高任監護人提出關于被欺詐并隱瞞呂高任為精神殘疾二級患者重要事實(相關法院判決呂高任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的申訴。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受理,根據其申訴情況,現查明:
1.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變更登記時,將呂高任登記為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
2.調查機關前往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住所現場檢查,未發現該公司在上述地址從事經營活動。調查機關詢問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前股東、法定代表人張廣東,其稱通過第三人認識呂高任,并稱呂高任為自愿變更,簽字、人臉識別均為其自行完成,目前新變更的營業執照及公司公章由張廣東持有保管。調查機關詢問委托代理人錢某某,其表示對呂高任是否自愿完成變更登記及是否本人簽字等情況不清楚。調查機關向原股東張美紅郵寄送達詢問通知書,張廣東到調查機關接受詢問,其表示張美紅不方便接受詢問,也不清楚公司變更登記的具體情況。調查機關撥打案涉第三人萬某某電話(136****7166),其表示人在外地,未來過張家港,也未配合調查。調查機關聯系申訴人監護人蔣興平,其未配合調查。
3.2016年3月21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對呂高任簽發的有效期為十年的殘疾人證記載呂高任的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等級為貳級。2025年9月25日重慶市正鼎司法鑒定所對呂高任的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25年10月11日呂高任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相關證據材料:
1.呂高任申訴書1份、承諾書1份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申訴人身份情況及申訴內容。
2.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呂高任申訴被欺詐并隱瞞重要事實登記為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的調查情況報告》1份及《關于張家港市數據局協助補充調查函的復函》1份,證明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不在登記住所經營、詢問變更登記前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張廣東、變更登記委托代理人錢某某以及電話聯系第三人萬某某等調查情況。
3.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檔案1份,證明當事人注冊登記的相關情況。
4.呂高任殘疾人證復印件2份、重慶市正鼎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正司鑒所【2025】精司鑒字第78號)1份、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重慶市璧山心寧醫院精神障礙病歷及住院記錄3份,證明呂高任精神殘疾狀況。
以上證據分別由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我局就撤銷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月16日變更登記征詢了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院等相關部門意見,在期限內以上部門未出具不同意見。
我局向原股東張廣東、張美紅寄送了擬撤銷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告知書,當事人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對當事人送達了擬撤銷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告知書,當事人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時隱瞞呂高任為精神殘疾二級患者(相關法院判決呂高任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登記,該行為未取得呂高任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上述行為系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構成了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的規定。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張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家港市數據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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