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家港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醫療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蘇州市委和張家港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醫藥價格等醫療保障制度(以下統稱“醫療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方案,推進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并組織實施。開展醫療保障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組織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協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管理。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標準,推進建立醫療保障待遇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實施醫療保障精準扶貧。
(四)組織實施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成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蘇州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全市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
(七)制定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統籌推進全市醫療保障信息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工作,承辦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管理服務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城鄉統籌的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負擔。
(十一)與市相關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市醫療保障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等工作;協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開展績效評估;研究分析全市醫療保障形勢,擬訂全市醫療保障發展政策和計劃;組織起草醫療保障的重要政策和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和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外事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待遇保障與醫藥服務管理科(基金監督科)。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建立醫療保障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完善城鄉醫保籌資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負責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城鄉大病保險和其他各項補充保險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工作;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和大病保險目錄及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統一的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組織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內控機制建設,規范醫保經辦業務;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負責醫療保障投訴舉報工作,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三)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科(信息管理科)。擬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成本調查和發布制度;貫徹國家、省和蘇州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全市藥品、醫用耗材的集中采購工作,負責招標采購平臺管理與維護;統籌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平臺、異地就醫費用結算平臺、醫療保障基金智能監控平臺和醫療保障數據管理平臺,加強醫療保障數據集中、分析、運用和發布,對醫療保障基金實行實時動態監管。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其中正股職3名,副股職2名。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障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江蘇省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者行使行政權力。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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